家住海城的张女士不小心将价值5000多元的手机遗落在自家车内,结果手机被盗,因为她给车子买了随车行李物品保险,张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。但保险公司理赔,张女士便将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海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近日,张女士收到了海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结果,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张女士保险理赔款2725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。
2013年8月,张女士将自己的奥迪A4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,买了一份随车行李物品保险,保险期为一年。2013年10月3日,张女士驾车到雅圣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,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前的停车处。在饭店用餐时,发现自己的苹果5S手机落在了车里,便返回车内取手机。结果,张女士发现手机被盗。
随即,张女士向当地报了案。经立案侦查,确定手机被盗,作案手段为利用“电子干扰器”实施盗窃,认定手机价值为5500元。因张女士之前向保险公司买了“随车行李物品险”,又在保险期内,于是,张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。可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了她的理赔要求。
2014年5月,张女士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海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自己3000元,海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海城法院审理认为,张女士作为奥迪车的所有人,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,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车内物品被盗事件,属于保险责任,某保险公司应理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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