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我的孩子拿着压岁钱到手机店买了两部手机,我发现后要求退货,可是商家不同意!”4月23日下午,开封市民吴先生向市工商局12315中心和记者投诉。
吴先生告诉记者,他的孩子今年12岁。4月20日晚上,他在家里发现孩子偷偷拿着手机玩游戏,就追问孩子手机是从哪儿来的?孩子回答说,是用自己的压岁钱买的,花了1200元同时买了两部,一部在家里玩,一部在学校玩,平时都装在书包里。吴先生很气恼,觉得商家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很不妥。第二天,他找到商家要求退货,并营业员不该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人。营业员说:“当时也问孩子家长知道不知道,孩子刚开始说不知道,后来又说知道。”由于手机的包装盒、说明书已被孩子扔掉,营业员不同意退货。吴先生随后又去找了商家,希望能退900元就行,“300元作为包装盒、说明书及折旧的费用还不行吗?”营业员答应向负责人汇报后于昨天上午回复。“我上午没接到营业员的电话。”吴先生说。
记者随后咨询了律师,律师答复说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二条: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,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的同意。吴先生的儿子12岁,背着家长花上千元买手机,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,属于“必须征定代理人同意”的情况。因此,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,商家应该退货。考虑到手机包装盒及说明书已经遗失并影响再次销售,吴先生应承担一定费用。
记者昨日下午与商家负责人进行了沟通,商家负责人核实后很快与吴先生联系,答应退回900元。
(记者 杨柳村)
来源:汴梁晚报